第一章 总则 |
第九条〔大会要项〕
大会要项应明记目的、主办单位、后援单位、日期、会场、项目、种类、类别、內容、竞技办法、表彰、参加资格、适用规则、报名方法及其他必要事项。 |
第十条〔竞技项目〕
竞技项目为近的竞技和远的竞技。(近的[dì]箭道28米,远的[dì]箭道60米。) |
第十一条〔竞技种类〕
1. 竞技种类分为个人竞技与团体竞技。
2. 个人竞技以一人为单位,团体竞技为三人以上编成,以队伍为单位。团体候补或监督人数依照大会要项为准,选手三人可另选一人为候补,选手五人可另选两人为候补。
3. 团体竞技以大会要项中所指定的人数编成队伍。但在大会开始后,因任何不可抗因素产生人员减少时,以过半数为原则进行团体竞技。
4. 团体竞技及个人竞技同时并行的大会中,即使不满队伍编成人数亦可出场,但仅记录为个人竞技成绩。 |
第十二条〔竞技类别〕
竞技类别指大会可以学生、社会人、性别、年龄、段位或称号等分类。 |
第十三条〔竞技內容〕
竞技內容分为命中制、得分制、点数制等方式,亦可并行使用。 |
第十四条〔竞技方法〕
竞技方法为总射数制、淘汰制、循环制等方式,亦可并行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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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〔行射、流程办法〕
1. 行射方法以竞技要领为准。
2. 无论是个人竞技或团体竞技,行射顺序皆从第一射位起始,依序行之。
3. 行射箭数为两箭(一手)或四箭(两手或四箭),需于大会要项中明记。
4. 以一手行射时,需取矢。
5. 射场內应明示射位、本座、立位(靶位)。
6. 二手坐射以弓道教本中的行射要领为原则行之。简易形式亦可。
7. 进入射场后,若遇弓具(弓、矢、弦等)损坏,在有事先准备备用弓具的状况下,可进行交换。
8. 进入射场后,原则上无法更换箭矢。
9. 在射位时,可因状态选择弃权行射。弃权行射后的箭矢需将箭头朝右方摆放。 |
第十六条〔时间限制〕
1. 团体竞技时,可设定行射时间限制。
各自四射 各自两射
三人 坐射 7分30秒以內 4分30秒以內
立射 6分30秒以內 4分以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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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人 坐射 10分以內 6分以內
立射 9分30秒以內 5分30秒以內
2. 时间计时由工作人员指示“开始”为准。
3. 至限制时间前30秒时响“预铃”(一声),至限制时间时响“本铃”(二声)。
a. 与本铃同时间放出箭矢时,记为无效。
b. 超过限制时间且未射出的箭矢视为弃权。
4. 射场审判员提出“行射停止”指示时,可无视时间限制规定。
5. 于团体竞技內时的紧急状况(如断弦处理等),也需在时间限制內完成。
6. 兼具个人竞技的团体竞技中,即使是超过了时间限制亦能持续行射至最后。团体竞技仅计算时间限制內的命中数,个人竞技则无此时间限制,可全数计算命中。 |
第十七条〔记录方式〕
1. 命中状态如以下方式记录:
命中:○
未中:✖︎
此外,“未中”另可记为以下:
甲矢:/
乙矢:\
2. 每射记载一格以○、✖︎记录。
3. 每一手(两只箭)记载:
一手皆中:◎(两个圈相套。)
甲矢命中、乙矢未中:Ø(一个圆和一条左上至右下斜线 画满格。)
甲矢未中、乙矢命中:Ø(一个圆和一条右上至左下斜线 画满格。)
两箭未中:✖︎
4. 记录时,选手名需依序填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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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〔选手变更〕
1. 于团体竞技开始前向大会指定处提出选手变更申请。
2. 申请手续需在大会要项中明记。
3. 除需变更的选手外,其余选手不得调整行射顺序。
4. 个人竞技不得仅行选手变更。 |
第十九条〔选手交替〕
1. 于团体竞技开始后向大会指定处提出选手交替申请。
2. 申请手续需在大会要项中明记。
3. 除需交替的选手外,其余选手不得调整行射顺序。
4. 以下各类不得申请选手交替:
a. 行射中途。
b. 同选手的二次交替。
c. 被判退场选手。
d. 个人竞技选手。 |
第二十条〔弓具规定〕
使用弓具须符合传统型态且不会触及危险的道具。
1. 弓需满足以下条件:
a. 长度标准为221cm,长短若干差异亦可。
b. 握把需位于自本弭起算整弓的约1/3处。(本弭[mǐ]:和弓下弓弭,挂弓弦的地方。)
c. 矢摺籐长度需6cm以上。(矢摺[zhě]籐:缠绕在饰藤下方,握把上方的藤,是为了防止箭矢擦到弓而存在的。)
d. 不可增添任何瞄准印记或道具,不可在矢摺籐上添加人为印记。
e. 材质为竹木为主,玻璃纤维、碳纤维等新素材亦可。
2. 箭矢需满足以下条件:
a. 长度以安全为原则,以射手各自的矢束为准。(矢束:喉头到左手中指指尖的距离。和矢长度一般是矢束加五六厘米。)
b. 箭杆宽度需6mm以上。
c. 箭杆材质为竹或玻璃纤维、碳纤维等新素材亦可。
d. 羽毛以三枚鸟羽毛区分甲、乙矢。
e. 羽毛长度(羽丈)限制为近的竞技13cm-15cm,远的竞技9cm-15cm。
f. 羽毛高度(羽山)需在5mm以上。
g. 需有本矧、末矧以及筈巻。(本矧[shěn]、末矧、筈[kuò]巻:箭羽前后及箭尾前缠绕的线。)
h. 箭尾(筈)须为嵌入式且有沟槽。
i. 箭尾(筈)不得有发光、萤光等功能。
j. 箭头(矢尻[kāo])须为覆盖式。(即銎[qióng]装、套筒式。)
k. 不得在箭身标示记号。
3. 弦需满足以下条件:
a. 须捻为一条。
b. 材质为麻或其他新素材。
4. 弽需满足以下条件:
a. 行射时,右手需配戴弽。(弽[shè]:戴在右手,帮助勾弦的手套。)
b. 可选用三指弽、四指弽或诸弽使用。(三指弽包裹三根手指见下左图,四指弽包裹四根手指见下右图,诸弽包裹全部的五根手指。)
c. 需有控、帽子以及弦枕。(弽覆盖在大拇指的部分是帽子,控是从拇指延伸到小臂的有韧性的皮革,弦枕是帽子上勾弦的凹槽。)
d. 材质须为鹿皮。
5. 除传统左手辅助道具或保护受伤部位的绷带外,不可于左手使用其余辅助道具。 |
第二十一条〔服装规定〕
1. 竞技时基本须着弓道服或和服进行。大会要项亦可另行规定之。
2. 弓道服上仅可于袖与袴上配置所需标记(如团体名、学校名等),且应在直径10cm以內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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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近的竞技 |
第二十二条〔近的竞技规定〕
1. 近的的行射距离以28m为基准。
2. 近的竞技原则上以坐射行之。
3. 行射以一射场五人以內为准。
4. 本座至射位的距离标准为2.0m(三步)。(本座:至射位前等待及行礼的位置。射位:行射的位置。)
5. 射手间距标准为1.8m。若无法确保此间距,则应在大会要项中明记。
6. 若同时有复数射场,则射场间应有1.8m以上间隔。 |
第二十三条〔近的靶规定〕
近的竞技用靶需满足以下规定:
1. 靶原则使用直径36cm霞的,或直径36cm、24cm星的。
2. 靶筐深度在直径36cm时为9cm-12cm,直径24cm则为7cm-9cm。
3. 靶筐原则为木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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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〔靶的设置〕
1. 射场地板与安土底座原则应在同一水平面上。(安土:架设靶子的土丘。)
2. 靶心应在安土底度的27cm,靶面应倾斜地朝上(向后倒)约5度,并以侯串固定。(侯串:将靶子固定在安土上的杆子。)
3. 安土亦可由叠(畳:たたみ,ta ta mi,中文音译为榻榻米)或高密度泡绵取代之。
4. 靶间隔应与射手间隔相同。 |
第二十五条〔命中判断靶〕
命中与未中的判断标准如下:
1. 除命中靶筐內范围外,以下各类状态亦视为命中:
a. 箭矢从靶面射入,贯穿靶筐。
b. 箭矢射入靶筐衔接处。
c. 箭矢射中已命中的箭矢时。
d. 触碰未中箭矢后,射入靶筐內。
e. 靶掉落,但箭矢射入靶筐內。
2. 除未中靶筐內范围外,以下各类状态亦视为未中:
a. 箭矢从靶筐外侧射入,且未触及靶面。
b. 箭矢射中侯串与靶筐之间。
c. 箭矢射中已命中的箭矢后,掉落至靶筐外。
d. 箭矢在射入靶前与其他物体接触(如地面、幕等)。 |
第二十六条〔靶 – 命中制〕
1. 若大会采用命中制,使用霞的或星的。
a. 霞的
①. 中白半径 3.6cm
②. 一之黑巾 3.6cm
③. 二之白巾 3.0cm
④. 二之黑巾 1.5cm
⑤. 三之白巾 3.0cm
⑥. 三之黑巾 3.3cm
a. 星的
中心黑色圆形为白底直径1/3。
2. 依照大会所需亦可使用直径24cm星的(八寸靶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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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条〔顺位 – 命中制〕
1. 命中制以命中数多者胜出。
2. 若命中数相同,以下列方式进行同中竞射决定顺位。
a. 个人竞技
〈射诘竞射〉
①. 持续命中者胜出。在必要时可换置24cm星的进行。
②. 命中数上位者可改由远近竞射决定授奖顺序,但决定最上位者(优胜者)时可持续进行射诘竞射。
〈远近竞射〉
①. 顺位由落箭处与靶心距离决定。
②. 距离相同等情况时,则再次进行远近竞射。
③. 若箭矢在未抵达安土前触地,则为进行远近竞射者中的最末位。若为复数射手,则以与靶心距离判定顺位,距离近者为先。
④. 掉箭者更较上述情况者下位。若为复数选手,则以同位记录。
⑤. 顺位由复数审判委员进行判定。
⑥. 所有射手对同一直径36cm霞的进行。
⑦. 若人数在六名以上,则可使用兩个靶同时进行。以此类推。
⑧. 确认距离时,以皮尺测量之。
b. 团体竞技
①. 队伍每名射手进行一本竞射(各自一箭)。
②. 竞射一回无法决定顺位时,持续进行一本竞射。 3. 同中竞射中,可进行箭矢更换。 |
第二十八条〔靶 – 点数制〕
若大会采用点数制,使用直径36cm霞的。 |
第二十九条〔顺位 – 点数制〕
1. 点数制以点数高者胜出,须在大会要项內明确得点方式。
2. 若点数相同,以下列方式决定顺位。
a. 个人竞技
①. 命中数多者胜出。
②. 命中数相同时,一手竞射,得点高者胜出。
③. 若再次同点时,则以大会要项决议之。
b. 团体竞技
①. 命中数多者胜出。
②. 命中数相同时,比较出场选手个人点数,得点高者胜出。
③. 若再次同点时,则以大会要项决议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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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禁止事项与罚则等 |
第三十九条〔禁止事项〕
1. 下列为禁止事项:
a. 射手在射场以口头或是任何方式要求建议。场外人士亦不可针对行射中的射手进行任何建议。
b. 射手于射场中发出不必要之声响。
c. 针对对方选手进行任何妨害行为。
d. 离开本座或射位。
e. 审判委员以外人士接近射手。
f. 同场次中將已射出的箭矢取回行射。
2. 在审判委员许可下,可容许上述 d. f. e. 事项。 |
第四十条〔无效事项〕
当发生下列各项且审判委员提出「无效」时,视下一箭命中无效。
a. 矢番结束(箭上弦且右手回到腰部时)后,箭尾与弦分离。(矢番:箭上弦的动作。)
b. 开始打起后,又重新放下。(打起:举弓的动作。)
c. 较前一位选手早离れ(弓道术语,即发射)。
d. 无视审判委员指示。
e. 过度妨害其他射手且被审判委员警告者。
f. 团体竞技中,超过时间限制后的行射。 |
第四十一条〔失权〕
1. 当发生下列各项且审判委员提出「无效」时,视下一箭命中无效。
a. 矢番结束(箭上弦且右手回到腰部时)后,箭尾与弦分离。(矢番:箭上弦的动作。)
b. 开始打起后,又重新放下。(打起:举弓的动作。)
c. 较前一位选手早离れ(弓道术语,即发射)。
d. 无视审判委员指示。
e. 过度妨害其他射手且被审判委员警告者。
f. 团体竞技中,超过时间限制后的行射。 |
第四十二条〔失格〕
当发生下列各项且被判定为「失格」时,被判定的选手或队伍无法出场。
a. 未满大会要项所明记的出场资格者。
b. 出场申请书上有虚假內容且被证实者。若已授与奖项者,则取消其獲奖资格,并取回其奖品、奖状等。
c. 以言行严重扰乱大会进行并屡劝不改者。
d. 异议上诉后不遵守最终判断者。
e. 故意对其他选手进行行射妨害者。 |
第四十三条〔异议申请〕
1. 若遇下列状况,选手或队伍监督可向审判委员进行异议申请。
a. 行射被妨礙时。
b. 针对竞技进行或审判有异议时。
2. 针对异议申请,审判委员须即刻处理。 |
第四十四条〔异议上诉〕
1. 对前条判定不服时,选手或队伍监督可向审判委员长进行异议上诉。
2. 针对上诉內容由审判委员长下最终判断。
3. 选手或队伍监督须遵守最终判断。 |
第四十五条〔危险防止〕
1. 各审判委员须针对安全事项进行万全准备及注意。
2. 各选手及监督遵守各类安全事项同时,亦需遵守审判委员指示。
3. 射场审判委员见危险行射的选手时,须即时予以警告。
4. 靶前审判员见安土区或矢道上有安全虞虑时,可揭起红旗(边长50cm以上)中止选手进行行射,其后前往排除危险状态。 |
第四十六条〔杂项〕
1. 由审判委员长对有过度妨碍竞技运行行为的观众进行注意后,针对未能改善者,有权令其离场。
2. 观众助威时,仅允许声援或拍手。
3. 连续闪光灯摄影需经过主办单位同意。
4. 号码牌需別在右侧腰部下方,尺寸不得超过12cm x 18cm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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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N条〔发想 近的竞技〕
1. 近的场地行射距离若不足28m,则需因地制宜地调整大小及离地距离。
2. 无论是线上线下大会,皆需事先告知与会选手,并取得其理解后,明记于大会要项中。
3. 其他规则以上述各项为准。
4. 行射距离与靶直径大小、靶心离地高度(下表仅供参考,以实际弓道场状况为主)
距离 靶筐直径 靶心离地高度
28m 36cm 27cm
24m 24cm 85cm
18m 18cm 135cm
2m 2cm 155c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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